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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法

快考吧  发布时间:[ 2018-10-10 11:10:39 ]   发布人:luopiaopiao   【】 点击数: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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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立法目的: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5、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有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使用《安全生产法》。

  6、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

  7、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8、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的回报生产安全事故。

  10、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以2-20万元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处以2-10万元罚款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组织抢险或者逃匿,给以降职撤职处分,对逃逸给以15日以下拘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2、《安法》赋予工会权利:1)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人员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纠正2)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研究答复3)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立即作出处理4)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14、第九条: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1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1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范围: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过程。

  17、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8、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个内容。

  19、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20、法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人员、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21、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22、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3、第十五条:国家队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形: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实物;晋升职务。

  24、生产经营单位: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雇工6人以下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公司法成立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2)非公司制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3)个人投资并有他人管理的,有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27、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28、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1)19条1款:矿山、建筑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上述以外300人以上应当设置或配备,300人以下可不设,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或委托。

  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矿山、建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认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0、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知应会”)

  31、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 1)可行性研究2)初步设计3)施工:4)试生产5)竣工验收6)投产使用

  32、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3、第二十八条: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签字。

  35、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能使用。1)国家队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2)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3)由取得的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36、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3)发现违法,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7、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8、爆破、吊装属于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9、工伤保险的规定: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时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

  40、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安全生产法的的主线。

  4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a.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b.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c.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补偿金d.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补偿的金额标准、领取、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4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的义务。

  43、《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包括: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4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征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4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a不需行政处分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整改b比较严重、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紧急处理权(排除隐患、撤出工作人员,必要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4)查封扣押权(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查封扣押,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6、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7、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8、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49、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0、事故统计公布: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5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2)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3)刑事责任: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剥夺人身自由刑法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重的处罚,主要是:重大责任人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4个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富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5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54、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1)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舆论监督:67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义务。

  55、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5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用任何方式,可逐级也可越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5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作为(责任主体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和不作为(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27种P67

  58、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种。1)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3)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5)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6)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7)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5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员违法行为: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2)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收取费用的3)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

  60、民事赔偿: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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