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固定顶储罐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
系统形式 |
泡沫液种类 |
供给强度(L/min*㎡) |
连续供给时间(min) |
|
甲、乙类 |
丙类 |
|||
固定、半固定式 系统 |
蛋白 |
6 |
40 |
30 |
氟蛋白、水成膜、 成膜氟蛋白 |
5 |
45 |
30 |
|
移动式系统 |
蛋白、氟蛋白 |
8 |
60 |
45 |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65 |
60 |
45 |
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液体类别 |
供给强度L/(min·㎡) |
连续供给时间(min) |
丙酮、丁醇 |
12 |
30 |
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 |
12 |
25 |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二)外浮顶储罐
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设两个长12mm、高8mm的矩形孔确定。
(三)内浮顶储罐
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四)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当保护设有围堰的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3的规定。
表3-7-3 泡沫混合液最小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
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 |
连续供给时间(min) |
|
甲、乙类液体 |
丙类液体 |
||
蛋白、氟蛋白 |
60 |
40 |
30 |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60 |
30 |
20 |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4的规定。
表3-7-4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
供给强度(L/min·㎡) |
供给时间(min) |
液体种类 |
蛋白、氟蛋白 |
65 |
15 |
烃类液体 |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5 |
15 |
|
抗溶泡沫 |
12 |
15 |
水溶性液体 |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应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3-7-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当超过1min时,应从表3-7-5的规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
表3-7-5 淹没时间(min)
可燃物 |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单独使用 |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 |
闪点不超过40℃的液体 |
2 |
3 |
闪点超过40℃的液体 |
3 |
4 |
发泡橡胶、发泡塑料、成卷的织物或皱纹纸等低密度可燃物 |
3 |
4 |
成卷的纸、压制牛皮纸、涂料纸、纸板箱、纤维圆筒、橡胶轮胎等高密度可燃物 |
5 |
7 |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L/min·㎡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对于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三)移动式系统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中增加5%~10%;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0.5T;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流散的或不大于100㎡的流淌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能立即运送到所有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泡沫发生装置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动式泡沫发生装置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能足以供给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的泡沫发生装置。
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以及耐受一般不当使用的要求。
(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与泡沫栓;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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