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门的重要组成法律,基本法律;分为总则和分则,前者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后者对十五种有名合同做出了规定,其中有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与建设工程活动密切相关。
1.4.1合同法的原则及合同分类(2010P151)
1.4.1.1合同法的原则(2011P151)★
法律原则是反映所调整法律关系的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的基本理念、体现总体指导思想、贯穿全法的原则;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过程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基本准则。对具体法条的法律规则起到指导、补充、解释的作用(规则内容具体明确,有可预测性但是僵硬;原则内容抽象概括,有灵活性但是缺乏可预测性。有规则的必须先适用规则。)
平等原则 |
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达成合意成立合同。 |
自愿原则 |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遵守公序良俗; 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如公共服务行业的普遍服务、强制缔约规定。 |
公平原则 |
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大体平衡,即民法上的等价有偿;是显失公平下受害人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 |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讲信用、相互协助;是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基础;在约定不明、法定空缺时,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释原则。 |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