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标准 |
类别 |
示例 |
分类意义 |
1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设有专门规范 |
有名合同 |
分则15种,买卖、租赁、建设工程合同 |
有名的应直接适用相关专门规则 |
无名合同 |
劳务抵充房租合同、易货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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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 |
双务合同 |
买卖合同-交钱交货;建设工程合同 |
同时履行抗辩权;风险承担 |
单务合同 |
赠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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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
有偿合同 |
买卖、租赁、运输、建设工程合同 |
注意义务、行为能力要求程度不同 |
无偿合同 |
无偿借用、无偿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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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合同是否要求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 |
诺成合同 |
合意后,合同即成立,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
判断合同成立时间 |
实践合同 |
合意后还须有交付行为:保管、定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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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
要式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书面;中文合资经营合同-批准 |
未满足形式要求,合同不生效 |
不要式合同 |
凡没有明确要求的,买卖合同、民间小额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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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条款是否为事先拟定 |
格式合同 |
一方为与不特定对象交易,事先拟定不许改 |
1可能导致无效 2理解争议处理 |
非格式合同 |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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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 |
主合同 |
可以独立存在;如借款合同 |
判断合同效力 |
从合同 |
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如借款保证合同 |
格式条款 概念 |
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高交易效率,但可能对相对人不利 |
提供方 责任 |
1、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要求提供说明(提示+说明),一般条款应尽说明义务 2、对尽合理提示及说明承担举证责任 3、未尽提示说明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该格式条款(其他条款不受影响;法院撤销之前,该条款是有效的) |
条款的 理解 |
1、有理解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2、有多种理解的,按照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