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考点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适用范围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范围+规模,两条件同时具备才需要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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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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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用事业+基础设施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建 |
情况1:总投资<3000万元 |
情况2:总投资≧3000万 |
施工≧200万 |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不论合同额大小,全部需要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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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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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50万 |
3.可以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 |
邀请招标 |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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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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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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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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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有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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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考点二:招标基本程序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考点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考点四: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资格后审
考点五:开标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注: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是权利不是义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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