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考点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考点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谁设计,谁负责”)
考点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一般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考点四: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
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考点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超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超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职工32学时,每年至少20学时再培训)。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对建设工程来说,具体指企业(公司)、项目、班组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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