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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建职称考试法律法规重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快考吧  发布时间:[ 2018-09-20 15:34:42 ]   发布人:luopiaopiao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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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考点一: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考点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事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如工程分包、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如设计变更

  (3)内容变更,如权利义务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权利义务履行完成

  (2)协议终止,包括即时协商和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如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权利不能实现

  考点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2)修理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四、建设工程常见犯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串通投标罪

  考点四:代理的法律规定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注: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力,不是使者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三、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注意: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不追认,行为人承担。

  五、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2.后果:本质是无权代理,但却产生了有效代理行为。本人(所谓的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

  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注: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注:自愿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

  (2)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5)法院不能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而是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4)合同被撤销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

  1)中断发生时间:诉讼时效的任一时间。

  2)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考点六:债权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2.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

  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

  4.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考点七: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处分权是最基本的权力,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抵押权、置押权、留置权。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土地所有权

  (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不需要登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注: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6)期限: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7)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地役权(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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