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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建造师《矿业工程》练习题及答案十

快考吧  发布时间:[ 2018-10-25 ]   发布人:luopiaopiao   【】 点击数: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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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题

  一、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包一立井井筒与井底环形车场项目。某一夜班,主提升绞车由司机张某一人值班,在下放吊桶时打盹,导致吊桶全速过放。当时李某正穿过吊桶下放去移动水泵,因躲闪不及被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井下作业人员由于恐慌争先上井,杨某上本身被挤出吊桶外面,赵某没有保险带,为了安全就挤在吊桶中央。吊盘信号工在把吊桶稳好后就发出提升升井。在升井过程中,又突遇断电,赵某被甩出吊桶坠落身亡,而杨某被急剧摆动的吊桶挤成重伤。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并上报了施工单位有关领导,同时恢复生产。经调查,李某是从未从事过井下作业的民工,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经过3天简单培训就下井作业。

  问题:

  1. 请说出事故过程中有哪些人违章,违章的内容是什么?

  2. 项目经理在本次事故中有哪些违章行为,相关规定是什么?

  3. 项目经理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有何不妥,应该如何做?叙述事故的处理程序。

  解析:

  1.违章人员和内容有:绞车司机打盹;李某违章穿越吊桶下方;杨某上半身伸出吊桶外缘;赵某乘吊桶没带保险带;吊盘信号工发现乘吊桶人员违章而继续打点升井。

  2.违章安排主提升司机1人操作,要求必须是1人操作1人监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安排下井工作的做法与劳动法不符;且安排未经合格培训的人员下井违章,要求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下井资格证方可下井作业。

  3.项目经理无权组织事故调查小组。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1h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发生后,首先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和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或区)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二、背景:

  某工程建设在一老厂区最东侧的狭窄场地。该工程特点是场地附近建筑物较多,皮带通廊和各种管道纵横交错,且有150m高烟囱两座,周围交通非常不便。某承包方同发包方签订了该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2个月,开工日期为3月8日,竣工日期为次年3月7日;工期惩罚额为5000元/天,工程保修期一年。

  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物较密集,安全管理困难较大。烟囱施工到100m高时,施工材料坠落到附近的车间屋面,造成一名屋面防水施工人员死亡。另外,工程累计停电20天;因雨天不能正常施工延误工期10天;由于交通不便造成误工10天,该工程于次年4月17日竣工。同日,为给高炉早日供料,公司领导决定不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问题:

  1. 本工程发生的职业伤害事故按发生原因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什么类别的事故?

  2. 伤亡事故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3. 承包方是否应承担该工程延误的责任?应如何计算工期延误惩罚数额?

  4. 该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其质量问题承包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如何处理?

  解析:

  1.本案例属物体打击类安全事故;事故属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工期共延误40天,其中20天停电应由负责供电的发包方负责;对雨天和交通不便的影响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对此风险有所准备,但承包方在制订计划和实际施工中考虑不周,造成误工。故由此造成的20天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工期延误惩罚额为100000元。

  4.工程未经验收业主就要求投入使用,投入使用之日(次年4月17日)即可视为工程移交日,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但出现故障的时间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方应承担保修责任,派人检查修理。检查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承包方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承包方应负责并承担修理费用。

  三、背景:

  某矿井倾斜巷道采用下山法施工,施工单位编制了施工作业规程,其中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的主要条款为:

  1. 工作面采用电动式凿岩机钻眼,钻眼必须湿式作业;

  2. 工作面放炮工作由专职放炮工担任,考虑到围岩涌水量较少,决定采用非防水炸药。

  3. 工作面采用抽出式通风,风筒选用直径600mm的胶皮风筒;

  4. 进行装岩前,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定期清理岩壁;

  5. 施工中应设置防跑车装置,主要考虑在工作面上方20~40m处设置可移动式挡车器;

  6. 巷道内每隔一定距离,在侧壁上开设排水硐室,安装排水设备,排出工作面的积水。

  问题:

  1. 该巷道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条款中是否有不正确的地方?请指出其存在问题。

  2. 针对本巷道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

  解析:

  1.巷道施工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其中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内容必须正确和完整,并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对于采用下山法施工,应特别注意预防跑车事故和及时排除工作面积水的问题。

  该巷道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的主要条款中有不正确的地方,具体问题在第1、2、3、5、6款。

  第1款,井下巷道钻眼工作一般不采用电动式凿岩机,与湿式凿眼不协调。

  第2款,斜巷下山法施工,工作面有积水,因此不能采用非防水炸药进行爆破。

  第3款,采用抽出式通风时,风筒应选用刚性风筒,不能选用胶皮风筒。

  第5款,斜巷下山法施工,只在工作面上方设置挡车器是不够的,还应在斜巷上口及变坡点下方设置阻车装置,巷道长度较长时,巷道中部还应设置挡车设施。

  第6款,在巷道开设排水硐室应根据水泵的扬程来确定,不必间隔一定距离就设置。

  2.针对本巷道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作如下修改:

  第1款,工作面采用风动式凿岩机钻眼,钻眼必须湿式作业;

  第2款,工作面放炮工作由专职放炮工担任,工作面应采用放水炸药进行爆破;

  第3款,工作面采用压入式通风,以迅速排除炮烟及粉尘,风筒选用直径600mm的胶皮风筒;

  第5款,施工中必须设置防跑车装置,斜巷上口、变坡点下方及工作面上方20~40m处,设置阻车器或挡车器;必要时应在下山中部设置阻止跑车的挡车器;

  第6款,根据排水设备的扬程,可在巷道侧壁上开设排水硐室,安装排水设备,用于排除工作面的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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