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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习题(九)

快考吧  发布时间:[ 2018-10-09 14:49:38 ]   发布人:luopiaopiao   【】 点击数: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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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业项目厂房主体结构工程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一级总承包企业,且近 3 年内至少获得过 1 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每月工程款在下月末支付;工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提前竣工奖 30 万元/月,在竣工结算时支付。

  承包商 C 准备参与该工程的投标。经造价工程师估算,总成本为 1000 万元,其中材料费占60%。

  问题:

  1.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有哪些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2.若承包商 C 以 1100 万元的报价中标,合同工期为 11 个月,合同工期内不考虑物价变化,承包商 C 工程款的现值为多少(假设折现率为 1%)?

  3.若承包商 C 每月采取加速施工措施,可使工期缩短 1 个月,每月底需额外增加费用 4 万元,合同工期内不考虑物价变化,则承包商 C 工程款的现值为多少?承包商 C 是否应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参考解析

  【问题 1 参考答案】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要求投标人为国有企业不妥,因为这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限制了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2)要求投标人获得过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不妥,因为这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限制了外省市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3)规定开标后不得撤回投标文件不妥。投标文件可以撤回,但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不能退回。

  4)规定若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牵头人订立合同不妥,应为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问题 2 参考答案】

  按合同工期施工,每月完成的工作量为 1 100/1 1=100(万元),则工程款的现值为

  PV ˊ =100 It(P/A , 1 %, 11) / (1+1 % )=100 × {[(1+1 % )11-1] / [1 % × (1+1 % )11]} /(1+1%)=1026.50(万元)

  【问题 3 参考答案】

  加速施工条件下,工期为 10 个月,每月完成的工作量为 1100/10=110(万元),则工程款的现值为

  PVˊ=110×(P/A,1%,10)/(1+1%)+30/(1+1%)11-4 ×(P/A,1%,10)=1020.53(万元)

  因为 PV’ 所以该承包商不宜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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