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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点: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快考吧  发布时间:[ 2018-09-15 11:12:44 ]   发布人:luopiaopiao   【】 点击数: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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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项目融资的方式是指对于某类具有共同特征的投资项目,项目发起人或投资者在进行投融资设计时可以效仿并重复运用的操作方案。传统的项目融资主要包括直接融资、项目公司融资、杠杆租赁融资、设施使用协议融资、产品支付融资等,随着项目融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型项目融资方式,如BOT、PPP、ABS、TOT、 PFI等,这里主要介绍新型融资方式。

  (一)BOT方式

  BOT (建设—运营—移交)主要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或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其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实际上BOT是一类项目融资方式的总称,通常所说的BOT主要包括典型BOT、BOOT及BOO三种基本形式。

  1.典型BOT方式

  投资财团愿意自己融资,建设某项基础设施,并在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的特许期内经营该公共设施,以经营收入抵偿建设投资,并获得一定收益,经营期满后将此设施转让给项目所在国政府。这是最经典的BOT形式,项目公司没有项目的所有权,只有建设和经营权。

  2.BOOT方式

  BOOT (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方式与典型 BOT方式的主要不同之处是,项目公司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政府允许项目公司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将项目资产以融资目的抵押给银行,以获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从而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降低,但特许期一般比典型BOT方式稍长。

  3.BOO方式

  BOO (建设—拥有—运营)方式与前两种形式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项目公司不必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即为永久私有化),目的主要是鼓励项目公司从项目全寿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设和经营设施,提高项目产品/服务的质量,追求全寿命期的总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更低。

  除上述三种基本形式外,BOT还有十余种演变形式,如BT (建设—移交)、BTO (建设—移交—运营)等。

  所谓BT,是指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或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府投资建造项目不同的是,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来支付);民营机构是投资者或项目法人,必须出一定的资本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可以由民营机构自己出,但更多的是以期望的政府支付款(如可兑信用证)来获取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BT项目中,投资者仅获得项目的建设权,而项目的经营权则属于政府, BT融资形式适用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出于安全考虑的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项目。对银行和承包商而言,BT项目的风险可能比基本的BOT项目大。

  如果承包商不是投资者,其建设资金不是从银行借的有限追索权贷款,或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完全没有基于项目的运营收入,此种情况实际上应称作“承包商垫资承包”或“政府延期付款”,属于异化BT,已经超出狭义项目融资的原有含义范畴,在我国已被禁止。

  (二)PPP方式

  PPP (公私合作或公私合伙)融资方式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是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从广义上来讲,PPP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包括传统承包项目、开发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项目。传统承包项目中,民营机构只负责部分分包工作,其他大部分工作由政府负责;开发经营项目中,民营机构在合同期内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合同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合作开发项目中,私营部门参与项目的融资,与政府共同分享项目的经营收入。PPP融资方式强调政府与民营机构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也正因为民营机构参与到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为保证自身利益,项目建设过程中会积极选取最佳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使得服务质量得到提升。PPP强调的是优势的互补、风险的分担和利益的共享。

  PPP与BOT在本质上区别不大,都是通过项目的期望收益进行融资,对民营机构的补偿都是通过授权民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建成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支付经营成本、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等的唯一来源),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政府(也有不移交的,如BOO)。

  当然,PPP与BOT在细节上也有一些差异。例如在PPP项目中,民营机构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需要由政府来做;其余全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只起监管作用。而在BOT项目中,绝大多数工作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则提供支持和担保。但无论PPP或BOT方式,都要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从而提高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这是PPP或BOT的最重要目标。此外,PPP的含义更为广泛,反映更为广义的公私合伙/合作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还可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国营机构的私有化等,因此,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PPP这个词,有取代BOT的趋势。

  PPP方式与BOT方式在各方责任方面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总的来说,BOT项目中政府与民营企业缺乏恰当的协调机制,导致双方自身目标不同,出现利益冲突,而PPP融资方式中政府与民营部门的关系更加紧密,具体比较见表5.2.1。

融资方式

机构

融资责任

风险

关系协调

控制权

PPP

政府部门

共同

共同

共同

民营部门

共同

共同

共同

BOT

政府部门

民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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